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-burning oil-burning gas-fired boiler
中标分类:
环境保护 >>
污染物排放标准 >>
污染物排放综合
ICS分类:
环保、保健与安全 >>
空气质量 >>
固定源排放限值
替代情况:
GB 13271-1991(调整为GWPB 3-1999)
发布部门: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
发布日期:
2001-11-12
实施日期:
2002-01-01
首发日期:
1991-11-14
作废日期:
1900-01-01
主管部门: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
提出单位: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
归口单位: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
起草单位:
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
出版社:
中国环境出版社
出版日期:
2002-01-01
页数:
5页
适用范围
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、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。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.5M W (65t/h)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、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、设计、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。 使用甘蔗渣、锯末、稻壳、树皮等燃料的锅炉,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。